事故车选择报废,被景德镇中盛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奔驰4S店)告知收费1万元
4月30日,武汉黄先生驾驶哥哥的奔驰车在杭瑞高速婺源段行驶,车辆撞上高速护栏。事故发生后,他立即选择报警、报险,车辆被拖至景德镇中盛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奔驰4S店)。
半个月后,黄先生在维修和全损之间选择了全损(车辆报废),却被奔驰4S店告知需要赔付1万元,黄先生认为这很不合理。
报告车辆全损
市民被告知收取10维修报价费
黄先生介绍,4月30日事故发生后,车辆于当晚20时许被拖至景德镇中盛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并支付了拖车产生的费用。当时4S店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份同意拆检维修的声明,黄先生签了字。“因为事故,我的心情一直没有平复,我觉得这是提车声明,证明我把车交给了4S店,没有工作人员提醒,签上字就意味着放弃全损,必须在这里修车。”
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这份签名声明的照片。内容包括车牌号、车架号和事故发生时间等,其中有一行字:“同意在景德镇市中盛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维修,并授权景德镇市中盛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事故理赔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定损、订购、维修、理赔过户等),已知悉推定全损价值,放弃推定全损。”
黄先生介绍,5月6日,4S店来电告知车损已清点,预计维修费用1万元;5月12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已达到全损标准,如报全损将获赔21万元。经过商量,黄先生和哥哥商量,决定报全损,并告知4S店车辆不予维修。
此时,黄先生被4S店工作人员告知,如果车辆不在4S店维修,
您需要收取维修金额的10%,即1万元。黄先生说,“车辆没修好,却要收取维修费,我觉得这很不合理。”如果是正常拆解,收取工时费对他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但他的车辆已经严重受损,很多零部件裸露在外,拆解并不需要多少时间。
4S店售后人员
我们签了协议
5月31日,记者来到景德镇中盛之星汽车销售公司,试图了解1万元费用的细节,但并未得到准确回复。当时接待黄先生的售后人员方先生说:“协议是我们签的。”随后,售后部温经理回复了记者的问题。记者提出查看黄先生车辆的现状,对方以请示上级领导为由,不让记者查看。
黄先生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车辆“前脸”受损严重,部分零部件裸露在外。之后,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车主”姓名与黄先生身份证上的姓名一字之差(证明车辆产权并非黄先生所有)。
记者问温经理:“1万元的收费是怎么产生的,能解释一下吗?”温经理表示,需要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能给出完整回复,并留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表示了解情况后当天回复。
当天下午5点,记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等到温经理的电话。随后,记者主动电话联系文经理,文经理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4S店正在配合处理。记者在电话里问,能否说出1万元是怎么来的?温经理表示,事情还没有搞清楚,需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再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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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协议未经业主追认,不生效
5月31日下午6点,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委托维修协议》。协议第六条提到:“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的,应
乙方支付拆解、检验、定损等相关费用=报价清单金额X10。黄先生说,工作人员并没有向他提及这10费的内容,如果有说法,他肯定不会签字。
这份签署的声明和协议有效吗?黄先生驾驶的车辆车主并非本人。而且,如果工作人员事先没有告知他,签订车辆不能完全损坏的协议是否合理?
记者咨询了江西省太房办的朱锡鑫。他说,如果签订的协议中含有限制当事人权益的内容,就需要说明。如不加以说明,协议无效。如果协议不是业主本人签署的,业主本人需要追认协议内容。如果业主不批准,协议将不生效。
朱锡鑫说,从法律上讲,黄先生签订的协议并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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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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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记者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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