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商标法和企业名称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其他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含混淆的可能,下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停止。
(五)前条所称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造成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权利人、商标注册人误解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解或者误解的。
(6)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注册,企业名称已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
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或恶意注册的不受此限制。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投诉,并附上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应当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企业注册局备案。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注册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导致混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商标对于拥有商标所有人的人来说尤为重要,但国家在商标条例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申请商标时,必须确定他们的商标属于自己的品牌,才能获得认可。因此,如果商标局没有审查成功,就不能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