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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税务影响吗

发表日期:2022-10-12 14:04:02

        公司的名字改了。对税收会有什么影响?如何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携带任何资料?小编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回答:当然可以。拿IC卡到税务局领表、变更纳税人信息,需要盖很多章。
        一、公司名称变更具体流程:
        1.核准新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名称核验表,填写名称核验信息,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名称核验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副本、旧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由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总行管理分支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员管理行使指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是与总行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由总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支部在法律、
        经济上不独立,属于总行下属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加盖母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修订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注:1。本规范适用于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3.提交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使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即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强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者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一)内容违反“强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作出如下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已经生效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条文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是全体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故应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犯未收到通知或者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该法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法律条文的含义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全体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属于合同,适用上述规定。因为上述条款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合同无效,是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的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股东会决议。
        应当指出的是:
        (一)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2)股东会决议只有在决议内容侵犯未通知或反对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购买权、财产权等)时才无效。
        (3)当股东会决议程序侵害股东法定程序权益(如表决权等)时,该股东是否参与投票并不影响决议的作出(如果影响决议的通过,则属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故
        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除斥期间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