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这是一起混淆合同纠纷案。案涉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原件遗失,且公司印章与合同复印件上的公司名称不符。然而,原本被认为荒唐的纠纷之间却存在着支付的事实。1月26日,西固法院法官详细讲解案情。
犯罪
合作双方疑点重重
前不久,甲公司诉讼代理人将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乙公司诉至西固法院。甲公司在诉状中称,20年与乙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甲公司为乙公司某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双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之后,甲公司按合同供货,B公司工程按期完工,但乙公司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货款。甲公司多次找到乙公司索要货款,并与乙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结算,但仍未追回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办案法官仔细翻看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看到一张姓男子签署的几份和解文书,以及B公司以前的付款记录,却始终没有看到至关重要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原件。甲公司诉讼代理人解释称,由于时间较长,找不到合同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
这么重要的证据就找不到了?办案法官立即联系被告B公司,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答复。乙公司负责人告诉法官,他们从未与甲公司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甲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上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与乙公司名称也不完全一致,一切责任均应由签订合同和结算单的张某承担。
还没签合同?声明印错了?正当法官怀疑证据都是伪造时,从银行查到付款记录,发现B公司确实多次向A公司账户打款。既然没有合作关系,付款如何解释?张某成为该案的关键人物。
插曲
第三人成了“背锅侠”
经过多方查找,办案法官最终将其与张某
得联系。张某告诉法官,他不是乙公司的员工,乙公司承包工程后,他被授权以乙公司的名义从事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因工程需要,他向A公司采购工程所需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仍与A公司结算。但张某也承认,自己没有拿到B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也不想与双方发生任何关系,因此拒绝出庭。
开庭当天,A公司、B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张某未到庭。庭审中,B公司虽改口承认承包工程后使用了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但仍以“合同及结算单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为由提出抗辩,将本案的全部责任推给张某。
判决
合同事实存在时乙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首先,B公司虽否认与A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但认可A公司为承包工程供应混凝土,并在事后多次向A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B公司虽否认与张某存在授权关系,但张某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具体买卖合同是不争的事实,B公司对此完全知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对于B公司,指出结算单据中加盖印章的单位名称与B公司名称不完全一致,应系B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所致,且结算单据经张某签字确认,不能否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结算;如果张某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可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综上,西固法院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徐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