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街道、挂有“×××无糖食品”牌匾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营业面积90平方米,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了12瓶标有“×××牛初乳胶囊”的保健食品,标价386元/瓶。标注产品名称“×××牛初乳胶囊”的产品标签与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产品名称“××牛初乳胶囊”不符。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笔录,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涉案物品。昌平区分局当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销售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但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牛初乳胶囊”,与其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产品名称“××牛初乳胶囊”不符。经核对账目,当事人购买了4箱共12瓶,并附有相关票证。营业期间违法所得0元;查获保健食品12箱,价格386元/箱,当事人违法经营产品货值共计4632元。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且经营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疫情期间经营困难,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立即停止经营保健食品,并给予警告、没收产品、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等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中,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保健食品,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面对被罚款,当事人开始无法接受,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保健食品给予警告无疑。其无法弄清楚经营保健食品标签与登记内容不符被罚款的事实。它认为标签不是自己打印的。作为经营企业,无法识别标签是否违法,并强调不知道标签存在问题。
执法人员耐心解释,“×××××牛初乳胶囊”与“××牛初乳胶囊”不属于同一名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产品名称“×××牛初乳胶囊”“×××”与注册名称明显不符,且产品上印有商标名称。“×××”不是商标名称,而是生产厂家擅自添加的产品名称。当事人主动联系生产企业负责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生产企业负责人讲解具体法律规定。最终,生产企业负责人意识到,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造成的。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当事人接受了处罚。
思考与讨论
基层执法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用销售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企业负责人对保健食品管理不重视、不了解。个别经营者不知道什么是保健食品,有的企业只经营羊奶粉等普通食品,因为想
推广一定保健功能,主动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有的企业实际经营保健食品,却不认为自己经营的产品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概念不清、定义不清,导致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卖。还有一些运营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制度写得很好。但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负责人对制度内容并不了解,制度是从网上或其他企业复制而来,只是为了应付执法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遵守相关制度?不少企业还采取进货查验的形式。上述案件中,经营企业负责人不了解保健食品知识,对产品名称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没有识别能力。
对此,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出厂保健食品的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健食品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文件。一是《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号第43号)要求,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达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已批准用于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文字。二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称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三是《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的通知》(20号第167号)要求,使用原料以外的表示产品特性的文字或者原料简称作为产品通用名称的,应当提供命名说明。此外,《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未经人们评价的保健食品,应当在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标注内容。“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字样;保健食品标签警示用语指南发布的公告(二)
第29019号)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设置“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语。系列法规文件均对保健食品命名标识提出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只有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动态,才能严格执行,确保产品合格,做到守法生产。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经营企业的检查和宣传力度,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保健食品,熟悉法律法规中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的保健食品,严格进行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产品全合格、合格,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市场。
作者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李晨光
原文刊发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第18期
出版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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