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1.企业名称是设立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起源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可申请设立;企业设立后,商号是企业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2.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可转让;商号是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事人格权,可以依法转让。
3.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事务所一经使用,无需注册即可生效。
4.企业名称一般能反映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一般不能从商品名称字面上反映相关信息
5.企业名称一般用于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商品名称一般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和其他商业领域
6.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合法注册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己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支机构有合法注册的名称,但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商号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一个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