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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报告知书

发表日期:2022-10-12 14:57:36

        “达天下”天津将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将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起草了《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cwspc,并注明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24453803
        传真:84493609
        2019年9月5日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申报登记,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根据企业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管辖的名称和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条(管辖)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规章,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登记企业名称,查处企业名称违法侵权行为,认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纠纷。
        第四条(登记保护)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未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提供服务)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创建本市企业名称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开放企业名称库,根据现有数据库信息为企业提供企业名称在线查询、比对和申报服务,提供企业名称纠纷在线申请服务。
        第六条(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前,应当
        登记系统查询拟登记的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与现有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同一企业名称禁止申报,相似企业名称,企业决定申报登记的,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第二章名称的构成
        第七条(名称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字号后标注行业,组织形式为企业名称后缀。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前缀其所属企业名称,并可以标明地域名称和行业特点,后缀为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未标明行政区划或者行业、经营特点的,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标明行政区划的,应当包括“天津市”或者“天津市”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天津”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的,字号后不得定位;需要标明本市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作为市级行政区划的后缀,不得单独使用。本市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可以在名称中标明为市级行政区划的后缀,不得单独使用。
        第九条(名称与字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标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通用规范汉字,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并将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名称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从事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业用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件予以表述和标注
        企业名称行业。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
        企业名称未标明行业的,不得与他人注册的相同字号企业名称混淆,或者使公众误以为其与他人存在投资、挂靠等共同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后缀组织形式。公司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依法应当包含“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缀依法应当包含“合伙企业”或者“合伙”字样。
        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使用“厂、店、所、部”等成语作为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以下属企业类型为依据,配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后缀。
        第三章申报与查询
        第十二条(申报查询)企业申请、查询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形象,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开查询)对本市下列企业名称进行公开查询:
        (一)在用注册企业名称;
        (二)被撤销或者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
        (三)名称变更登记不满一年的企业原名称;
        (四)保留期限内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总局名称)下列企业名称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申报查询:
        (a)加上“中国”、“中国”、“国家”、“全国”、“中央”、“国际”等字样;
        (二)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五条(告知书内容)企业填报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名称申报查询告知书》,记载了企业名称、出资人(投资人、合作方等)、查询时间、出资人信息、名称保留期限、行业类别名称及代码等内容,如有近似或相近名称,提示的近似名称名单仅供参考,企业需谨慎使用,并自行承担登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