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于1999年4月2日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一大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涵盖一二三产业和我省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定依据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依法组织开展了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2.认定程序每年由企业自愿通过网络向省工商局提交认定申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任职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确认。3.《条例》实施以来,省工商局把著名商标认定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促进了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大幅提升,也促进了我省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的大幅增长。确定了一大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涵盖了我省一二三产业和重点优势特色产业。鼓励企业提升产品
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4、停止认定河北省著名商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