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定义
I.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定义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司管辖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有“公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司管辖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有“公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一公司控制或根据协议由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全部财产,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一公司控制或根据协议由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全部财产,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方式不同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和出资方式的规定,并从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名称一般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一般是
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登记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向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名称一般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公司,通常由总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名称最终是某个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公司,通常由总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名称最终是某个分支机构。
2.不同的法律地位
2.不同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架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和从事各项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需由母公司决定。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架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和从事各项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需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部门请求设立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虽然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总机构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请求,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属于总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性
公司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架构,虽然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但必须以总行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3.不同的被控制方式
3.不同的被控制方式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采用间接控制,即通过投资决策、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采用间接控制,即通过投资决策、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行则不是,其财产、业务和人员由总行直接控制,只能在总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行则不是,其财产、业务和人员由总行直接控制,只能在总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债务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
4.债务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有全部财产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有全部财产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没有独立财产,而且在财务上必须与总行统一核算。总公司对分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分公司不仅没有独立财产,而且在财务上必须与总行统一核算。总公司对分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不同法律效力
5.诉讼中的不同法律效力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只需以自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即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除外
投资者除逃逸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无需单独承担。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只需以自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除投资者(即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部分无法清偿的投资者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也可以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诉讼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