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申请注册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造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已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能够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一)虚构、隐瞒真相或者伪造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及有关证件的;
(四)侵犯他人注册登记的合法在先权利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其中,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包括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该侵权行为
其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名称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时间;
(二)使用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误解;这种误解既包括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误解,也包括认为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误解;
(三)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哪个更有名;
(四)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五)不当使用企业名称,包括故意突出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故意放大企业名称简称并取其显著部分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
(6)在《商标许可行为》中,只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原产地混淆;
(七)使用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造成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损害的其他情形。
可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当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或不当使用权利时,才会产生冲突,而这种权利冲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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