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称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包括不得有其他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可以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和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军事名称或代号。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不含汉字和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是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规范简化字,替换后的繁体字和未经批准的简化字不得使用。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企业的义务。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姓名权,但企业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也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姓名权。尤其要禁止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只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6.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体现在企业名称之下。由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变更名称,企业公众或客户不可能知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清偿其全部全额债务。在此期间,新企业若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不构成重名,但容易造成上述企业公众和特定客户的误解。因此,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被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批准公司名称所需的资料
1、全体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名称;
3.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
5.委托代理人核对姓名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股东须亲自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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