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需在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寄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
2.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