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滴滴球管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滴滴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私自大量使用“滴滴”标识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号消息,被告滴滴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修等方面大量使用含有“滴滴”“滴滴”字样的“滴滴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订、教练课程及教学预约预订、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3年3月31日,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丽辰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图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小桔公司与滴滴公司属于第39类“运送乘客;运输乘客;交通信息;出租汽车运输”等服务,在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前、之后。
原告、原告方称滴滴球公司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使用含有“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法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滴滴球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员工名片上突出使用含有“滴滴”或“滴滴”的标识,复制、模仿、翻译“滴滴”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上述服务是由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的,或者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可能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明知
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案中,企业名称由“北京丽辰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