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营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持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公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车身进行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号牌。
(五)取得车辆行驶证后,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驾驶员行驶证、乘务员服务证等经营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小客车营运的申请人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旅游许可证。
2.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验合格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所;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扩展信息: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
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制定驾驶员、乘务员服务标准、流程、规范和车辆维修、安全驾驶、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
(四)依法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开展职工法制教育,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六)及时调查处理旅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自旅客提出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七)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营业务的措施;
(八)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营运报表等营运资料,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营运资料和罚单;
(十)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被暂扣营运资格证的驾驶人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十一)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广告;
参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