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审批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书》核发,加强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简称的,母公司应当随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和数量进行审核。二是加强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书的,可不予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核查,形成监管长效机制。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决定》明确取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相关企业无需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并将相关分支机构(分公司)信息推送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登记后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相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所在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三、调整申报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根据《决定》要求,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申报注销,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行负责的原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公示《营业执照注销声明书》。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换领手续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是否公示了营业执照失效声明。
四、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革,增设“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失效声明”等栏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相关技术方案,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做好登记信息传递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公示企业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跑马路“的目标,推动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后,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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