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你的商标变成了别人公司的名字。如何处理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其实,早在20年我国商标法修订颁布实施时,第58条就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关键词:
1.你的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并拥有专用权;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这里就不细说了。)
2.你的商标必须使用,否则难以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3.将你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必须与你公司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近似或者相关,否则难以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4.无论通过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手段要求企业变更名称或提出其他诉求,都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提出。
1.核准登记机关不同
商标核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企业的批准机构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保障范围不同
商标:全国受保护
商品名称:地方保护
3.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商标与商号是分开保护的。
商标在商号领域不受保护,商号在商标领域不受保护。
商标和商号是平行的系统。商标权的保护不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包括商标。
批准机构不同,保护范围不同,导致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频发。
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
先注册
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为商标。
比如,A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商标,A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公司就会核准,B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公司和“银九九”商标也会核准。
有人问,企业该不该将商号与商标对齐?业内人士认为,统一商号和商标是不错的选择,但企业只有一个商号,却可能有多个商标,不能一致。并且由于某些原因,一些企业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不同的商号,注册商标当然也不同于商号。因此,没有必要强迫变更为一致性。
也有人提出,既然工商局能查到公司商号是否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就不要再核准公司商号注册了!其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已做过这项工作,不少公司在申请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商标在先为由拒绝;仅在我国,商标申请量巨大,很多商标没有被使用,这给我们工作人员的判断增加了不少阻力。其次,公司名称是注册制的,难免会出现很多公司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在先权利的例外: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所载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或者所载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载商品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该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先于该商标注册人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判断:
商标在先权利判断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是判断商标确权的重要依据。
企业名称合理登记的例外情形:
基于合理理由善意取得的商号可以构成商标在先权的例外。
一般来说,商标与商号发生权利冲突后,涉事双方都会选择起诉来解决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一般从以下几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一)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与商号注册日期谁在先,谁在先,谁更占优势;
(二)商标与商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
(三)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对方实际经营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
(四)对方事务所在社会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商标是否会导致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损害对方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从上述方向着手,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