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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另类子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3 09:48:18

        企名网
        券商两大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在即,备选子公司业务范围优化
        券商另类子公司即将迎来两大规则的修订。
        企名网记者从券商处获悉,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征求《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证券公司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架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有序化解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有必要更新明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其业务管理规范要求。
        为此,协会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并向行业征求意见。谘询期至3月23日结束。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修订说明,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已基本实现下属机构出清,层级进一步简化,结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股权业务,对证券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证券业协会已在官网更新公布20家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名单。企名网记者还注意到,自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以来,
        自正式落地以来,券商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金额可观,不少券商也借助科创板契机,新设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增资。
        从齐鲁网记者获得的两份修订文件草案来看,目前的修订总体上是从四个方向进行的。
        一是整合现有监管和自律要求。
        两个《管理规范》发布后,为解答行业对相关规定和子公司整改工作的疑惑,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布了两期《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整改批复》)。为保证规则的连续性,本次修订草案对整改批复进行了整合。
        根据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四点。
        一是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备选子公司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新三板股票等品种的要求。
        根据本条要求,备选子公司应主要投资于母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标的,在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上,也可以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以及协会认可并报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标的。
        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证券。
        备选子公司应审慎考虑偿债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本结构、债务匹配管理需要和相关监管要求,合理运用资金,分散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二是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替代子公司开展业务时对外融资的禁止性要求。
        该条要求,备选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不得参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夹层投资等业务
        对外筹集资金。
        三是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备选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投资母公司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
        根据该条要求,在持续监管期间,备选子公司可以在与母公司有效隔离信息、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作为主办经纪公司投资母公司持续监管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四是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备选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点。
        一是修订草案明确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念和设立要件,称之为“二级管理子公司”。
        二是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要求,取消了向协会备案的要求。
        三是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和二级管理子公司的人员编制要求。
        二是适当优化备选子公司业务范围。
        为便于另类子公司合规开展业务,修订草案增加专门条款,在防止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梳理。修订后的备选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母公司制度界定的母公司自营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可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类型;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证券。
        第三,完善备选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
        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相关规则,另类子公司是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同时,另类子公司还可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资融券业务。为此,修复
        征求意见稿明确,另类子公司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和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管理规范中“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四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提出了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协会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订。两类子公司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普通会员。同时,结合证券公司自律管理协会职责,考虑到两类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保留协会自律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