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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券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3 09:55:42

        新浪财经
        11月17日消息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中泰证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两份判决书。这是近半年时间,法院先后公布了三份关于中泰证券股东资格确认的判决书,而这三起案件背后都是由同一股东军事签署代持协议所致。
        中泰证券获得IPO批文后,中泰证券相关股东所持4242万股股份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被拍卖,引发市场关注。分别是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万股、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700万股。
        其中,联合创业集团所持股份于2011年从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手中接管。中泰证券也因为这两位股东背后的代持协议,面临一系列诉讼问题。
        天眼查最新数据显示,中通科技目前持有中泰证券股份,合资集团不再持股,合资融资担保集团持股。
        前手认购中泰证券股份后与多主体签订代持协议
        山东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5日,2004年12月更名为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山东省国资委同意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亿元,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原名“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出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确定。2008年6月16日,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出资变更工商登记;9月9日,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泰证券,并办理了公司类型、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
        在认购齐鲁证券股票的同时,联保已与多家公司委托持股协议,将齐鲁证券转卖给他人。从已披露的判决书来看,有大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浩然能源有限公司、自然人吴某某。
        联保增资齐鲁
        证券的同时,2007年12月6日,大连热力集团与联保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联保代大连热力集团购买并持有636万股中泰证券股票,每股定价2元,购买资金共计1272万元。2007年12月10日,联合担保与嘉兴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齐鲁证券股权收益转让合同》,约定以中泰证券认购的齐鲁证券5000万股股份共同担保,将280万股股权收益权转让给国浩担保;联保还与自然人吴某某签订同一合同,将160万股中泰证券股权转让给吴某某。
        2008年8月12日,联保更名为合营集团(与后文提到的“合营集团”不是同一主体);2018年2月23日更名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审理时,合资融资担保集团持有中泰证券公司股份1万股,持股比例为;这1万股股份已于8月18日质押给长安信托。曾作为合资融资担保集团股东之一的大连热力集团于5月24日退股,
        大连热力集团追认636万股股份已全部质押给信托
        大连热力集团于2019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大连热力集团为中泰证券股东,合资融资担保集团持有的中泰证券636万股股份归属大连热力集团。中泰证券、联合担保应协助大连热力集团办理上述636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
        中泰证券认为,大连热力集团主张持有股权的事实和证据不足,损害案外人利益,应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长安信托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曾为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历史股东的大连热力集团已于5月24日退股,双方存在利益关系。
        中泰证券指出,联保在2007年增资入股中泰证券时出具承诺函,郑重承诺不存在以信托方式代其他订单
        认购(受让方)股权,并在证监会核准股东资格后,真正按照增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也不代他人,通过股权托管或公司托管等方式变相转让股东对证券公司的权利。从承诺书中可以确认,联保明确否认股权代持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联保所持中泰证券股份已于8月18日全部质押给长安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中泰证券也指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据此,大连热力集团委托联保进行股权代持行为,违反了上述金融监管规定。从规范对象、监管力度和社会影响即危害后果来看,禁止代持证券公司股票是一项有效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也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代持证券公司股票的行为无效。
        中泰证券进一步指出,根据大连热力集团与联合担保的股权代持协议,中泰证券公司上市时,联合担保公司所持股份应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方式退出。可见,协议并未赋予大连热力集团索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股权代持行为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证券公司不严格执行持股禁令,允许隐名股东存在,将实际出资人游离于证监会监管之外,势必增加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阻碍证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证券公司业务涉及众多不特定证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其风险具有传导性,在一定情况下会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股权代持协议违反证券公司
        公司对股权代持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因此,大连热力集团请求确认联创担保融资集团持有的636万股中泰证券股份归其所有,并请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证券公司代持股份转让、增资。证券公司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联保与国浩担保、自然人吴某某签订的协议为,标的股权280万、160万取得的全部收益应于5日内交付给国浩担保、自然人吴某某;在任何情况下,出售目标股权的收益包括锁定期届满后在证券市场出售、购买配股的决定,衍生股权收益全部归国浩担保及自然人吴某某所有。对于标的股权每股收益权重,两个主体的转让总价为700万元、400万元。
        2011年11月4日,联合担保与联合创业集团(另一主体,紧随其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中泰证券2500万元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含代持股份),转让价款为1亿元,双方分别持有的中泰证券股权。在后续分红中,明确由合资集团分红。
        7月,中泰证券成立股份公司后,合资集团担保代国浩持股280万元,折算后股数为2846906股;吴某某持有的160万元股权折算后为162680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