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农业公司名称2020

发表日期:2022-10-13 10:11:14

        12月9日,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中国种子协会承办的2020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讨会在山东省寿光市召开。会上,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部署,努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全面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植物新品种执法,保障种子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遴选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转让合同范本,并正式发布。
        据悉,2020年度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近两年农业植物新品种纠纷为基础,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专家最终确定。具体案例如下:
        (一)蔡新光诉广州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红蜜柚”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依法确定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范围,判决销售蜜柚果实不属于侵害品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出了判断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和所育新个体具有与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明确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安徽皖垦种业有限公司诉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小麦“郑麦9023”新品种权案。依法认定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安徽省销售“郑麦9023”种子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决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销售者应当认真审查所售种子的法律承诺
        否则,需要依法承担侵害品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品种权独占许可人属于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在以自己名义提起品种权侵权诉讼前,需要获得品种权人的明确授权。
        (三)北京西森企名网马铃薯有限公司诉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变卖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伪造“西森3号”品种权授权证书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但未生产、销售授权的品种繁殖材料,不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未实际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不构成品种权侵权。
        (四)黑龙江省北方水稻研究所诉绥化市天昊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号”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北稻4号”的行为构成侵害品种权,赔偿原告20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品种权人充分运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中取得的侵权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以及品种权人本人收集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成立。本案的另一个启示是,品种权人被注销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变更品种权人。
        (五)河北赵种业有限公司诉睢宁县桃源镇戴元敏、朱美红农资店侵害“丽玉88”品种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原告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丽玉88”品种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朱美红店赔偿原告2万元,代元敏赔偿原告18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被诉侵权人销售的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且被诉侵权人未申请品种认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品种名称相同认定品种权侵权成立;显然,在没有足以推翻公证证书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
        法律事实和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臧友富侵害小麦新品种“宁麦13”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对库存且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进行具有灭绝活性的处理,并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清晰、如实记录了侵权种子购买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视频,以及反映侵权种子交接过程的公证书。不存在胁迫行为,所反映的内容是被诉侵权人的真实表达,属于真实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未经被诉侵权人同意录制、拍摄视频而否定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
        (7)张有权、张明娥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奉节营业部、江苏沛兴种业有限公司侵权种子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判决沛兴公司赔偿张有权、张明娥45万元。本案明确了在DNA分子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申请现场检测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明确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品种的,由侵权种子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丹东市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诉谢清德侵害“良玉99号”玉米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能确认具体侵权地点,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良玉99号”品种权侵权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使用公证程序获取品种权侵权证据的,要确保程序合法、公证事项真实有效、公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能确认侵害地的公证文书,不得发挥应有的证明力。
        (九)安徽天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复核小麦“武麦203”案
        “驳回品种权申请,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审查委员会根据DUS检测结果认定申请品种不符,维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皖麦203“品种权申请的决定,驳回审查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品种审定、推广、大田种植、制种基地引种试验中表现出良好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品种,在植物新品种审查中仍可能达不到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级稻研究发展中心、江西惠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请求对水稻新品种“粤惠1573”更名进行复审。根据证据,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评审委员会确认,第20期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已使用“粤恢1573”的品种名称。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认定索赔人请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品种更名请求,维持“粤恢1573”现有名称。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要求更名的品种,只有经植物新品种评审委员会确认相关品种为企业名称相同的网络物种,且更名品种名称符合规定,才会更名。育种者应当遵守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的规定,确保企名网有一个名称,避免企名网有多个名称。
        据介绍,这起典型案例主要是大田作物品种权维护审查案件,包括8起涉及玉米、水稻、小麦品种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类型较以往有所更新,在法定抗辩事由的确定、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电子证据等方面给维权带来新的启示。选编的两起无性繁殖品种侵权纠纷案件虽然以原告败诉告终,但无性繁殖材料鉴定等法律问题也逐渐明晰。同时,该案反映出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一是保护水平低。目前,我国品种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没有延伸到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增加了无性繁殖品种和常规品种的维权难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