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分公司税号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业务问题
湖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尊敬的方老师!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2017年,孝感区B县市政府招商引资,两宗住宅开发用地已取得。为便于开发管理,2018年4月,A总行在B县设立C分公司。由于原招商中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两宗地块的土地合同及产权土地使用证均在武汉总公司A名下办理,目前前两宗地块均为分批开发。
营改增前,开发的第一批商品房属于武汉总行,所以五证只能以总行名义办理,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以C分行名义开具,银行的贷款直接放款到武汉A公司B县设立的账户。现在为后期施工做准备,目前正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新开工项目,只能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值税抵扣、建安合同未签订用于后期开发,这种涉税跨区域、由于总、分公司纳税人名称不一致以及各自纳税识别号不一致,且总、支公司各自独立核算,但B县市该地块只有C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后期还要进行土地出让金等增值税抵扣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抵扣会受到发票名称与税号不一致的影响,(但目前政府土地使用证不可能分割过户到分公司名下,也受当时房地产开发资质投资条件设置的影响。)有一定的税收风险,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应对。百忙之中请方先生请教。谢谢!
答复:
各位“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们,您反映的问题看起来还比较难处理。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总、分公司都可以代收缴税款,税号不一致也无所谓。
但从增值税角度看,由于分公司有税务登记要单独申报,涉及发票抵扣认证等问题,税号不一致,绝不能抵扣。
建议您参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告、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局《关于重新印发〈试点分支机构纳税人计缴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汇总税额估计是困难的,但你可以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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