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可以使用“辽宁”或“辽宁省”字样
一、企业法人(集团)加冕“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集团),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谓:
1、从事第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制造业企业名称应当含有“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名称掌握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服务。经济鉴证服务企业是指验资、审计、评估等依法能够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名称应当含有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从事商业等服务,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其中
服务外包的公司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4.子公司3家以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
二、合伙企业加冕“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谓:
1.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额100万元以上。
2.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个人独资企业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出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谓。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冠以“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谓:
1.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员跨越3个以上省辖市且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加冕“辽宁”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件
省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申请“辽宁”行政区划称谓:
1.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2.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3.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民族”等字样的企业。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且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辽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辽宁/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企名网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辽宁/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子:启明旺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文姓名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二字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点,只能作为业务特点的修饰语,且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