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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0-13 11: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本文是关于法人的界定。
        法人制度是现代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团体法人人格的赋予是民法理论最具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在当代社会,法人既是民法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文化传承等诸多公共事业发展和维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该条完全继承了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同,民法典将法人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时间单独列明。这有助于理顺法人成立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终止之间的逻辑顺序。
        民法典第三章是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四节共45条。
        1.本条的目的
        这一条是法人的定义,其目的是将法人的概念法律化,以便大家把握法人组织的本质和构成要件,确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1)群体拟人化功能。
        集团符合设立法人条件,经登记或者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群体法律人格,使群体的人格独立于成员的人格,从而使这些群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系统引领作用。
        法人的定义是对所有法人的抽象概括,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人。不仅在民法典中,而且在整个私法主体中
        其他单行法所涉及的法人类型,如保险法中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等,其具体结构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定义。
        (3)党的能力的基本规定功能。
        法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一方面,法人拥有独立于成员的财产,可以按照独立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也相应地取得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限制了其当事人的能力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仅限于物权法上的关系,而不及身份法上的关系。
        II.本条含义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团体,即法人可以是与成员变更无关的人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为某种目的筹集财产而成立的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同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当然,法人与自然人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性质和法律的限制。
        法人能力是指法人有效行动的能力,与法人的意志能力密切相关,涉及法人人格能否被视为真实存在的问题。
        法人或通过意志机关产生独立于成员的意志,由法人机关实现,而不是由成员“代表”。
        (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对外或者根据法人的独立财产对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责任。
        概括起来,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概念由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三部分构成;
        .
        三、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统一的,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但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
        (1)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人不能这样划分。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自然人的活动范围不受限制。
        (3)法人没有身份权。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一体的。
        IV.其他
        法律人的本质问题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虚构说、否定说和现实说。
        (1)法人拟制说。
        该理论认为,法人本体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架空物,其存在是为了社会交易的需要而捏造出来的。因此,法人只是一种概念安排,法人的实体基础不同于生物意义上的人的自然实体基础,因此法人没有意向属性和人格属性。法人参加法律活动,必须组织指定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代理。
        拟制主义的贡献在于承认法人应与自然人一样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说明法人的实质含义,在什么范围和程序上可以平等对待法人与自然人或有何区别。
        (2)法人否定说。
        根据这一理论,法人沦为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别无他物。其本质只是个人和财产,法人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形成的财产。法人否定的前提是非自然人不应成为权利主体。
        (三)法人实。
        该理论认为,法人是现实社会的存在,存在着适合且必须被赋予法人人格的社会实体。法人实体
        它是具有群体意义的社会有机体,法人先于法律,即由人组成的群体是客观组织,无论国家是否承认,都存在。法律承认只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国家基于关联的政策考量。法人本身是社会生活单位,具有法律实体基础和意义属性,其意义是借助法人机关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