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公司名称字号是否可以放在行政区划内签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核名和字号名称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3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4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上级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商事主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组织形式依次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商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名称中的行业,指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描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它的规定。因此,向我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行政区划无条件放在字号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