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莉
这是李丽博客和合伙指南微信公众号的第649篇文字
谁负责为开办公司而签订的合同?近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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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总有一个筹备阶段,尤其是为成立公司做必要的准备。最常见的是为公司的成立租用场地和雇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公司正式登记之前,往往需要与他人签订一些以成立公司为目的的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
从费用和费用的角度来看,这些费用和费用通常在公司成立后才计入公司的成本。但从合同的角度看,这些合同的主体不能直接从发起人变更为成立的公司,除非合同的另一方同意变更合同主体。
这些在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与签字人的姓名相区别。在实践中,我看到过三种情况:
以发起人的名义签合同。例如,王某计划与李某成立一家公司。在公司注册前,王某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办公楼租赁合同。以筹建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例如,合同一方写成“XXX公司(筹建)”。将尚未成立的公司名称作为合同一方,再将发起人写成这家公司的代理人。后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逐渐减少。我非常反对这两种设定合同主体的方式。对于合同另一方来说,合同主体不明确,追索合同责任比较麻烦。而且,从法律角度看也不合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对此有司法解释。但2020年12月29日,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并有一定变化。
为行文方便,2020年12月29日以前的司法解释称为“旧
《司法解释》现在被称为“新司法解释”。
二
旧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条发起人以个人名义就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修改如下: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比新旧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新司法解释删除了原限制性前提“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此次修改变更,意味着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的合同责任,其前提是设立后的公司无需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明示和暗示)
旧司法解释增加这样一个限制性前提,是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这一限制性前提,体现了观念上的转变。修订后的规定强调公司与外部相对人之间合同的稳定性,更倾向于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公司外部相对人的利益,而在公司内部则下一个层次考虑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争端解决的角度来看。旧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相对人承担证明“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但对于公司以外的人来说,这一举证责任十分困难,不利于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作为合同责任主体。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合同相对人在这方面没有举证责任。
III
在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和理解这一修订后的规则:
该规则适用的合同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公司成立前签订的;二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名;三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签订的。在这三点中,前两点比较客观,也容易证明,第三点则需要具体分析,存在发起人滥用这一权利的可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何种情形,合同相对人都可以直接认定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为合同主体。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仍可以继续要求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未经合同相对人同意,公司和发起人无权将合同主体由发起人变更为公司。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一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签订合同的发起人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应该不可能同时进行选择。四
面对这项法律规则,其实有三个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合同的对应方;成立后的公司。司法解释对发起人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者股份,履行设立公司职责的,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这三个主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各自的风险关注点:
对于发起人来说,他们担心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以成立公司为目的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得不到充分认可,比如其他股东认为没有必要、价格不合理或否认其他疑点。对于合同相对人而言,担心的是签字人本人的履约能力。因为,很多时候,为了设置
以公司为目的签订的合同,显然是以个人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在数量、价格、货物种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对公司而言,实际上体现了其他股东对公司成立前这些合同的认可。所谓损害公司利益,是对公司股东利益最直接的损害。其他股东则希望之前签订的这些合同是必要的,价格也是公平的。因此,对这一法律规则的解释,除了从诉讼的角度看外,都可以从事前合理安排的角度看。
V
站在不同主体的角度,事先慎重考虑,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后纠纷。
虽然法律规则允许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指定公司为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发起人可以不顾其他发起人的意见,私自签订此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