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时,公司名称是另一项,但公司注册后可能希望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不确定是否可以修改,那么注册的公司名称审核通过后是否可以修改呢?下面企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知识点。
(1)对于企业家提出的这个问题,名称不能更改。工商部门的规定是,名称一经核准,不得更改。只能说你拿到营业执照以后再改,重新核对名称再提交名称变更,这样就可以改名了,否则就不行了。
(2)公司名称涉及问题较多。你变更后,之前的信息也会在工商信息、曾用名中找到,所以在上海注册公司时,尽量确定公司名称、行业声明等,所有股东、法人、涉及公司的人员一起想到这个名字,这样通过后就会得到自己想要的名字,自己满意的东西也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所有出资人签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当注明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三)申请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的,报送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申请
材料请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名,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
3.上述需要投资者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者自行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应当加盖公章。
如遇投资人调整,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需提交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者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出资人使用的原名称内容,退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工商局规定部分文字不能作为公司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公司名称经核准后是否可以修改的介绍。公司注册后,审核通过后不能修改。有相应的规定。最好把名称登记的规定理解清楚。如果有不懂的,可以咨询企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