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标易永祥阀门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源东路18号广西工业装备城15栋10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苏永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爱琼,单位:南宁标一永祥阀门机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市安吉万达广场3栋1506,
法定代表人:李正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正峰,单位:广西标益阀门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纠纷处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下达《企业名称纠纷受理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首字(2020)3号)和《企业名称纠纷答复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安字(2020)3号)。我局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3月26日通过邮寄、上门等方式向广西标益阀门有限公司送达《企业名称纠纷答复通知书》。截至目前,广西标益阀门有限公司尚未提交名称纠纷回复的相关材料。现该企业名称纠纷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争议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名称为“南宁标一阀门铜管道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标一”字样及其谐音企业名称在广西区域阀门行业享有在先使用权。申请人在广西阀门行业经营18年,为相关公众所知,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业,商品类别相同,经营地址相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熟悉申请人企业名称、商品类别的情况下,仍以“标一阀”自主核对名称
侥幸通过后,“标准一阀”标识将全方位显著使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后,将“标准一阀”改为谐音“标准一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3月19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南宁标易永祥阀门机电有限公司”,并取得“标易永祥”品牌名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取得“广西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后,于2020年3月30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使用“标一”作为字号。
本院认为,广西标益阀门有限公司与南宁标益永祥阀门机电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判断为近似。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局决定如下:
确认诉争的广西标益阀门有限公司系不恰当的企业名称,应予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领取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销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书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