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1212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2-临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白银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黄金”)减持斯潘一静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潘一”)63,910,932股股份,减持均价为兰特/股,交易金额约为1,587,517,187元(按2022年2月7日)。
本次减持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减持股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减持股票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为控制投资和资金风险,降低投资成本,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授权公司下属全资公司第一黄金适时减持斯潘尼股票2亿股,减持价格拟定不低于32兰特/股。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授权公司下属全资公司第一黄金适时减持斯潘尼股票1亿股,减持价格拟不低于33兰特/股。
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白银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公告汇编)
编号:2020-临051)和《白银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68)以及《白银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06)。
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全资公司第一黄金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出售其持有的斯潘尼63,910,932股股份,均价为兰特/股,成交金额约为1,587,517,187元(按兰特:2022年2月7日人民币1折算)。截至目前,第一黄金持有斯潘尼6824万股,持股比例为。
二、交易相关方基本情况
第一黄金为本公司旗下全资公司,是一家从事黄金勘探、开发、开采、经营及销售的中型黄金公司。其产品为金锭,主要在南非经营。第一黄金的主要资产为位于南非东兰德盆地的East Mode金矿、East Mode处理厂及相关勘探开发金矿项目。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一号黄金的黄金资源量为2990万盎司(约折合吨),2020年黄金产量为3017千克。
截至2021年9月30日,首金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斯潘一静水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上市公众公司
(3)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地点:Constantia office Park,Cnr 14 Avenue and Hendrik Potgieter Road,Bridgeview House,底层,Weltevreden Park 1709。南非
(四)成立日期:2013年2月
(5)已发行股本:截至2021年9月30日,已发行流通股2,838,104,936股。
(6)斯潘尼是全球铂金、钯金和黄金的主要生产商,主要资产位于南非和美国。2021年1-6月,生产铂金属吨、黄金吨。
(7)Span I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斯派尼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以上数据均按兰特折算:人民币1元:2022年2月7日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
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第一黄金减持斯潘尼63,910,932股,均价为兰特/股,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587,517,187元(按兰特:人民币1:2022年2月7日折算)。截至目前,第一黄金持有斯潘尼6824万股,持股比例为。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黄金价格和铂金金属的未来走势。若贵金属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导致斯潘一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公司仍持有的斯潘一股票市值。
(2)外汇风险
本次调减涉及兰特作为结算货币,受外币汇率变化影响,存在一定外汇风险。
(C)对本公司的影响
减持的斯潘尼股份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相应增加了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对公司损益无影响。这种减少有利于现金流回笼,降低债务水平和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1212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通告编号:https://www.zhucesz.com/
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股东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月30日,2022年,国安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京01破申6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国安集团的重整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