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具要求的通知
总部公司:
针对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填写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税收凭证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2017)127号》的有关规定,为此,财务中心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和领用工作的通知》,但近期开具的部分增值税发票仍存在错开现象,问题主要集中在:税号错误、超出密码区、无项目名称和地址、无收款人,审核、出票人等信息一系列问题导致发票成为无效票据,需要作废或重开,给公司及其合作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现再次就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具发票。
一是买方资料必须齐全,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必须无误。
二是发票号码与票面右上角打印的号码一致。
三是发票内容必须填写税收分类代码,即*分类*(除解雇外),后面是具体的货物或服务、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能够准确计量的应填写全部。
4.密码不能超出密码区边界线。
5.涉及建筑或安装工程、物资采购的专用发票(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六、收款人、审核人和出票人信息必须填写完整,这三个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7.在右下角销售方位置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〇八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发票要求
副本:董事长、总部总经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
产业总部金融中心
2018年7月6日发布
(印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