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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发表日期:2022-10-13 15:43:03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经2020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1月21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控制、报告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报告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监督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控制和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
        第六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由高到低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及时进行调整。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组织评估论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责任分工和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
        第八条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全面系统辨识生产过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识别:
        (一)生产过程;
        (二)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情况;
        (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
        (四)有限(限)空间、有限(限)空间作业;
        (五)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型检查维修等危险作业;
        (六)其他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定为较大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辨识一、二级或者火灾、爆炸等重大危险源。
        事故中可能造成十人以上死亡的较大安全风险,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企业经评估认定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较大以上的,可以将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一)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材料发生变化的;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本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识的;
        (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涉及本企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有新要求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发生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用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测预警设备等方式,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等加强管控,规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较大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测,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
        要定期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和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