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核准有哪些要求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依次由行政区划+行业名称+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或商号行政区划+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
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字号;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不得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国家公司;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历史悠久、名称响亮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下列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为企业法人: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合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领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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