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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号和公司名字是否符合

发表日期:2022-10-13 15:52:06

        在“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相互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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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治发函字(2019)103号
        罗卫红、李书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您的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解决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混淆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对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作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贯彻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搭建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一、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受不同法律法规规范。申请商标注册以《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企业名称注册以《公司法》和《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为依据。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元素组成,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其中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
        二、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
        (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
        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在先的商标权,则属于经营者在使用企业名称过程中的混淆行为,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能够导致人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迷惑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以不正当竞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2)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以保护在先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范畴。后置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后置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的,企业名称权利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如果在
        后一商标已经注册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20修订公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明确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申请注册为他人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商标,易造成我国相关公众混淆,导致在先姓名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视为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事务所的行为
        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阶段,我局持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模仿、剽窃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模仿、抄袭他人知名事务所的行为,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解的案件中,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有争议或者无效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或者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开辟全国商号商标注册信息共享平台
        我局积极推进商标库与企业信用信息库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数据共享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规划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分析系统。项目建成后,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5.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健全
        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协助对拟申请企业名称进行筛选,并将筛选结果及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相同企业名称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词词库,提高系统拦截不当名称提示的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都开展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由登记机关预核改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注册机关主要通过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该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6.妥善处理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商号并存的特殊情况
        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商号并存的特殊情况,您提出的“诚信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言简意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对此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