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与约定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因此,协议供货应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只是区别于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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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积极推行协议采购,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为发挥集中采购效益,改变“一事一招”的做法,应不断扩大协议采购范围。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1.有利于减少重复投标,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将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获得最优价格和最优服务,从而规范资金支出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采购效率。
2.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可以公开招标采购,让政府采购“放在阳光下、信息公开”,协议供货全过程更加透明规范。
3.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即可采购一批相同性质的物品,同时采购多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避免“某点某物”采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减轻工作量,达到采购效果。
4.具有规范性和时效性的优势。采购合同一般为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但采购货物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反复使用。
参考百度百科-协议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