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携带书面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登记机关现场咨询。
工商登记流程为:一是名称预核准,拟申请经营范围中有预核准的,申请预核准;最后,准备企业注册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设立,对提交的登记材料有不同要求。请详细描述拟设立企业类型,或参考首页“网上办事”栏目,或咨询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部门。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除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职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无销售报废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汽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的审批;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