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名称前应当增加行政区划。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扩展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报经审批。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简称出资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参考山阳县人民政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