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或变更纳税账户的,须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纳税人名称,应在税务登记变更前终止原协议,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完成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的税收协议,银行将重新签订第三方协议。已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因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称、税务账户名称、税务账户账号等变更,需要终止委托银行缴税的,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库银三方协议,期间无需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无行业、经营特征表述的企业名称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处于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注销或者变更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或者受让方企业名称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撤销变更登记不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但投资关系除外。
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名称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