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各个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中,一般都没有“市”字(注:只有XX仲裁委,没有XX仲裁委),深圳也是如此。如果双方在争议条款中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机构名称加上“市”字,此时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
一、基本案情
A公司、B公司、C公司、F公司签订了《XX租赁收益权投资协议》,其中第条规定了仲裁条款。原文为“……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名称错误,仲裁条款无效,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二、法院裁定及裁定理由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申请项目:
确认双方签订的第XX条《租金收益权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各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深圳的条款无效。
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的申请理由:
“深圳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视为无协议、无效条款。
法院裁定:
驳回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法院裁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场所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约定仲裁地点在深圳,深圳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前身与双方约定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仅一字之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该仲裁机构已经选定。”
因此,虽然涉案仲裁条款约定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可以认定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也应认定已选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仲裁机构。
三、简要分析
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不小心拼错了仲裁机构名称,加上了“市”字(即“深圳仲裁委员会”写成了“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的法院倾向于认为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二、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三项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有约定;
(3)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一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区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注:深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仅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一个仲裁机构。)
3.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准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
[注
:本文案例均为来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伟胜,深圳执业,擅长民商事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