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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不一致什么意思

发表日期:2022-10-14 09:49:52

        “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不一致是不是虚假发票?现在终于明朗了
        做了几年财务的朋友相信,“三流一致”这个词都听过,但如果你去找税法的规定,就会发现根本找不到所谓的“三流一致”。这是个谜。没有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必须遵守。这到底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哪三流“三流一致”,即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现在还有一种说法是“四流一致”,即把商流分为“货流”和“合同流”。
        一致性意味着所有四个“流”都是点对点匹配的。举个“四流一致”的简单例子:
        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打印机100台,金额20000元。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打印机100台,开具发票2万元。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乙公司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
        本例中,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流是从乙公司运到甲公司发货,发票流是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可以看到,这四条流都是A公司和B公司,完全一致。
        然而,经济活动并不是那么简单,它充满了灵活性,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考虑。
        另外两个不一致的例子:
        例2:
        您出差入住酒店后,支付住宿费,并要求酒店将发票开具给公司。
        在这个例子中,付款人是你,收件人是你的公司,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这样的发票可以拿回公司抵扣吗?
        例3:
        甲公司是一家集团建筑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甲公司授权乙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建造费用也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本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是甲公司和甲公司,实际服务发生在乙公司和甲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也是乙公司和甲公司,即合同流和其他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这两个例子的答案暂时不会显示出来。我们把接下来三个层面的一致来源和政策的解读整理一下,这样我们再看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就更容易理解了。
        首先,跟着我来看看出处。一般认为,这一说法的依据是国税发(1995)1995年第192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交钱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看到这条规定,不知“付款单位”是指收款人还是付款人?单看这几个字,作为付款人容易理解,但结合上下文,这里应该是指收款人。
        说完这个字面上的歧义,这个规定的意思比较容易理解,也就是说征收单位和开票单位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就不能抵扣。
        可见,这里并不涉及货流或合同流。
        那么为什么三率一致、四率一致的说法在实践中如此普遍呢?更合理的解释是,税务局在进行巡查时,
        会从三流(四流)是否相符的角度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久而久之,这种做法得到了传播,不仅新办纳税人接受了这一理念,企业也将其作为一种规则来执行。
        也就是说,这种三流一致、四流一致的说法只是实践中的操作指南,没有税法规定依据。
        205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议政策问题
        在对问题的回答中,已经有了对此的表述。截图如下:
        这个截图可以回答上面示例2中的问题。同时可以看到,税务总局的意思是,在政策方面,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因支付账户不同,进项税额抵扣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三个例子,其实质也是合同流不一致的问题。2017年第11号公告明确: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第三个例子中的发票也可以被扣除。
        所以可以看出,并不是说四流不一致就不能扣,这就太绝对了。
        四个流程不一致,最重要的是检查机关防范虚开发票,从这四个流程的角度进行检查。四流一致不代表没有虚开,四流不一致也不代表就是虚开。
        什么是虚开发票?再来看看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介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
        (二)购销有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为介绍他人开具虚开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