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后营业执照名称可重新登记,但有条件
1.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与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满一年后可核准登记。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与因被吊销登记未满三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以外的原因被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登记。
3.法律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登记或者预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二)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三)名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吊销未满3年的;
(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一、民营企业登记
私营企业设立要求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设立私营企业:
农业村民;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休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经营场所
机构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设立民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失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证明;
(2)辞职、离职人员应持原单位批准的辞职、离职证明;
(3)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应持退休证;
(4)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5.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上岗证;
(6)农村村民应持当地乡(镇)证明;
(七)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在杭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报名;
四、设立登记申请书;
5.投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房屋的,要求租赁时间在一年以上);
(1)私房自用(非住宅)应提交不动产权证和产权人证明供企业使用;
(2)自用公房应提交房管部门的房改房证明;
(3)租用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
8.经营范围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二、个人报名
须具备的要求
1.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
2.申请人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和经营技术。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等失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离休、退休人员应持离休、退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
3.辞退(含停薪留职)人员应持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上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须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健康证明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所证明:
1.使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产权人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2、使用公房自用的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房改房证明;
3.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不动产权证;
4.经营场地在路边的,应当提交交通、市容或者城建部门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业或者品种的生产经营,应当提交许可证或者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