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2009)83号
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工作流程:接收-受理审核-审批-发证(流程图链接)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各地对期限有服务承诺的,以其规定为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报名费100元;变更登记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费标准缴纳,不再另行缴纳100元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办理部门:省、市、县(市)、区工商局(服务窗口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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