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公司名称错误,需要作废重开。
增值税发票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全部一次性填写完毕,上下环节内容、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应当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并在错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填作废”字样。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买受人未索要而失效,也应填写有误。
扩展信息:
《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一般纳税人发生退回销售、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退回的发票和抵扣联件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在签发时发现错误,可立即作废。
对于作废的专用发票,相应数据报文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按“作废”处理,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每份均应标注“作废”字样,并整份留存。但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失效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发票和扣款的时间不超过销售商开票的月份;卖方没有抄税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或部分销货退回、发生销售折扣的,购买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要么是“认证一致”,要么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要么是“专用发票代码与号码认证不一致”。
开出了一些专用发票,虽然
无需采购人证明,采购人也可开具通知书,销售人凭此补办发票。《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购进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写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填写具体事由及蓝色专用发票对应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书。
参考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