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需要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具体可参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具体如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业务形式相一致。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也不能叫“公司”。以便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区分开来。企业应当根据组织结构或者责任状,在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标记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一致。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作为字号;企业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4.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允许使用。
5.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称,经所在市、县商务二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个人所有和控制,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负有无限经济责任,借款人破产时可以扣押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一致,而且应当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一致。根据分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注明企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只要不包括有限及有限责任
可以使用任和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