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旗上不能写单位名称,但可以另做一面只有单位名称的旗帜。没有三角形的党旗。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规范党旗党徽的制作和使用,1995年4月,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规范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意见,起草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996年9月,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规定》。条例共12条,对党旗党徽的性质、样式、规格、制作、使用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附有党旗党徽制作方法的规范图案和说明。
《条例》第六条指出,党旗的使用范围是:(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党日活动;(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同时规定,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地方,一般不同时升挂党旗。
《条例》还指出,悬挂党旗党徽应当放在显著位置。党旗党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广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