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填写《描述项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描述项变更证明材料(专利权人变更的,应说明原因),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描述项变更费。标题所述情形属于单位组织形式变更,不属于专利权转让,不需要专利权转让协议。
具体变更程序:
1.提交《描述项变更申请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左侧“办公区域及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描述项变更申请表100016》)。
2.提交说明项目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组织形式变更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自提交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描述项目变更费200元。
第1、2项材料可通过挂号信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说明项目变更费可通过邮局方式汇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注意汇款单附言栏写着:“专利号,(改)200元”。
扩展信息:
专利权及专利保护: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一项发明创造授予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权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不侵权也有例外,如先用权、用于科研目的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行、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参考:百度百科-专利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