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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和店铺名字不一样

发表日期:2022-10-14 11:55:37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营业执照上的店名与牌匾上的店名不同,在不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情况下,适当简化商户名称牌匾是可以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扩充后的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最短有效期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该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原件应当摆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证照年检,登记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证照年检办法》核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发。
        另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
        化工企业全面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企业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1.店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可适当简化。例如,营业执照登记为“XX市XX区XX路兴隆经营店”,该店牌匾可简称为“兴隆经营店”。但是,你不能把自己的名字从“生意兴隆的商店”改成“财源丰富的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如“麦当当”“周X鸭”等,店外牌匾可以直接采用这些授权品牌名称。您不能在外部装饰上使用营业执照原件的名称。但“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根据您的描述,营业执照上应该是“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富富侨足浴分公司”,但店外招牌可以使用合法授权的“嘉富富侨”作为名称。二是对于注册成功的店名,工商部门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体验值变更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给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体大小应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企业因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外地知名名称作为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其商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标记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下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再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可以是合营成员的名称,但不得使用合营成员的名称。合营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注明“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字样。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始营业登记前,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以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