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企业名称纠纷案思考如何打破名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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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周志海
从一开始,无锡锡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锡荣无功补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纠纷就一直困扰着登记机关。从申请名称--撤销名称--不服撤销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的争议,到二审申请,历时两年多。但即便如此,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仅当事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工商局、法制办、法院等职能部门也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都指向现有的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办理程序。管中窥豹,或许能为正在试点推进的名称改革提供破题思路。
双方概况
无锡锡荣电器厂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电器、电器设备制造加工。2008年5月,该厂改制为有限公司,更名为无锡锡荣动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荣动力电器”),主要从事电力电容器的生产和销售。
2007年3月,无锡锡荣无功补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荣无功补偿”)取得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同年4月取得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无功补偿成套设备及其配套设备、配电开关柜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2009年,公司获得“西荣”注册商标,核准使用9类电容器、电抗器;放电线圈;高低压开关板。
早在2012年,两党就已互相攻防。期间,西荣无功补偿因在网站上声称“由无锡西荣电器厂改制而来”,被工商部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罚款。4月,西荣动力电器正式向市工商局申请名称纠纷,要求判决西荣无功补偿为不适当名称并予以更正。
主要是
争议焦点
第一,什么是同行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具体到本案,按照现代电力行业字典的表述,“电容器和电抗器的适当组合,可以形成各种补偿装置,提高电网的功率和电压,如并联电容器补偿、串联电容器补偿和静止无功补偿等。”据此,西荣动力电器认为电容器制造业和无功补偿设备制造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2011年版)》第3822项“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业”。两者虽有区别,但属于同一小项,应认定为同行业。西荣无功补偿始终强调两者的差异,并不认为行业是一样的,所以没有争议,更谈不上纠偏。对于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是电力行业的专业人士,谁能想到电容器与无功补偿行业的相似度如此之高?
二、什么是名称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对名称相同的判断多以字号相同为依据,本案对此争议不大。双方字体大小完全相同,都是“西戎”。但在判断字体大小的近似值上存在差异。如果“山峰”“山前”是近似,那么“大方”“太坊”算不算?类似基于主观认识的判断,因个人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的差异而千差万别,自由裁量权也很大,这不仅令登记机关困惑,申请人也颇有怨言。
三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否可以撤回?《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恰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两个以上企业因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处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给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据此,11月,在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撤销了2007年3月作出的西荣无功补偿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认为,这里的“处理纠正”,既要求当事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对不恰当的部分要主动变更;还包括登记机关对名称直接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作出撤销的决定。但204年,市法制办以市工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领营业执照并正式取得名称为由,撤销了撤销决定。前置审批通知已过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但市二十中院判决认为,企业在有效期内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预告的效力被企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吸收,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此为由驳回西荣动力电器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和法制办都认为企业名称不可撤销,但其不可撤销的理由各不相同,也没有给出救济渠道。
四是商标名称与商标顺序之争。本案复杂的另一个原因是双方有一个商号和一个商标。从字号来看,2003年西荣动力电器领先;从商标上看,2009年最早注册的是西荣无功补偿。但登记机关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的法律法规,商标权的归属对企业名称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必然的影响。因为就连商标法第58条也只是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处理也有一个前提,即“误导公众,建构
不正当竞争。“
五是信用承诺法律效力待定。2007年锡荣无功补偿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各股东已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承诺:“新设公司名称与无锡锡荣电力电容器厂使用的名称相同,但经营项目不同,若对方提出异议,确属同一名称且经营项目相同,愿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登记机关曾要求西荣无功补偿履行承诺,变更企业名称。但当事人辩称其承诺变更的条件为“相同的经营项目”,认为两者的经营项目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承诺书中“西荣电力电容器厂”与“西荣电力电器厂”存在分歧,这份证据材料一直未被法院和法制办采信。
改革破局名称登记难
在此,笔者无意讨论双方的是非曲直,也不想论证法院、法制办、工商局哪一个更于法有据。他正是试图通过名称改革来填补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空缺,从而解决名称登记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一是明确名称登记属性。名称登记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如有,可依据《行政许可法》予以撤回;如果没有,那就另当别论了。本案中,登记机关、法院、法制办的意见不太一致,从而在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间纠结。从商事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来看,笔者更倾向于将企业名称登记归属于行政确认或行政规制的范畴。这样,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