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公司地点、名称和老板是否会影响工龄?关于工龄你必须知道的事情~
法律法规衔接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从深圳市行政区域迁至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任命或者聘任形式调动劳动者的;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劳动者工作调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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