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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重名范围

发表日期:2022-10-14 12:26:12

        “/S2/”注册公司重名:“/H/”注册公司如何解决重名范围问题?
        注册公司重名:注册公司重名
        其他回答:涉嫌侵权,但不能说你侵权,只要你的产品与之不是高度相似。
        其他答案:你能用同音字代替我吗,或者逃跑,同意不要像别人一样,从而避免法律问题,建立自己的品牌,真正成功
        其他答案:我不能通过
        “/S2/”注册同名公司:“/H/”重复注册一个公司名称是否违法?
        其他答案:你可以注册。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特色+组织形式构成。只要前三项中有一项不同,这四个部分就不同。虽然两家公司的品牌名称相同,但所处行业不同,这一般是可以的,除非化工企业是集团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但企业名称不是集团,不会造成名称混淆。
        注册公司同名:为什么有些公司可以同名--百度知道
        其他回答:如果经营范围不同,可以有相同的名称或商标。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可以注册为综合公司。
        其他答案:主要是按行业分类。不同行业可以有相同的企业名称,但也与不同地区的管理实力有关!部分地区可以在同一行业区外使用同一企业名称!!“/h/”严格来说,行业不能有相同的企业名称!!!
        其他答案:主要是按行业分类。不同行业可以有相同的企业名称,但也与不同地区的管理实力有关!部分地区可以在同一行业区外使用同一企业名称!!“/h/”严格来说,行业不能有相同的企业名称!!!
        其他回答:无专利申请
        “/S2/”注册公司名称重复:注册公司名称重复的范围是什么?
        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办理同行业企业登记
        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在不同省份,工商登记机关不同,同一名称可以使用。除驰名商标可以跨区域、跨类别保护外,其他企业名称仅限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和相应的保护类别。两家公司名称构成相同,属于同一行业,违反了“申请名称不得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原则,极有可能无法预先核准名称。法律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利。(二)第六条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登记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①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规模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二)除投资关系外,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规模相同。③与未满一年更名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注: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S2/”注册公司名称相同:不同行业的注册公司可以名称相同吗?
        注册公司时,同名不同行业的关键词构成侵权,不能注册。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登记企业名称相同
        或者近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公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更正不适当的登记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下属名称。第七条企业名称由店铺名称(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2)历史悠久、品牌知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2/[延伸信息:[/S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关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经复议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提起诉讼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公告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5年。登记机关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后,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后或者保留期满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