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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起诉被告问题

发表日期:2022-10-14 12:49:42

        在公司变更的过程中,你可能会出现诉讼中变更被告公司的问题。今天公司名称网就给大家介绍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名称变更如何处理;诉讼期间,被告变更法人、注册资本等,难道执行时法律拿他没办法?原告能否申请变更被告?被告主体能否变更看诉讼中被告公司变更的问题。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姓名变更如何处理如果一个被告发生变更,被告主体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只能撤诉。如果被告没有改变,只是改了名字,就没有特殊处理的必要。如果被告是企业,更名可能只是企业名称变更,不需要特殊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是因企业重组引起的变更,则可能是被告主体的变更。如果是这样,就需要先撤诉,再单独起诉。可以直接撤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被告名单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变更法人、注册资本等,法律在执行时也帮不上忙。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认为个人的行为也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也可以列为被告。主要被告是公司,而不是其雇员或管理人员。原告能否申请变更被告?被告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诉讼中提起。要成为反诉原告,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条件。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主张、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由被告对原告提起,不得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受理本诉讼的法院提起反诉。3.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权。5.反诉和本诉的主张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6.备案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例:原告周某起诉被告时,在公司名称中漏写了两个字,导致公司辩称被告不合格,应驳回诉讼请求。经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6万余元。1月29日,原告周某受被告公司雇佣安装塔吊。原告在塔吊安装过程中,因塔吊导管架突然坠地,在事故中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X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但实际上是“X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者仅有两字之差。被告在本案中不是适格主体,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向法院起诉时,所列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与出庭应诉的某公司信息一致,仅公司名称少了两个字,应属笔误。法官当庭询问原告是否申请变更被告。庭审情况说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被告某公司也参加了法庭调查和辩论。204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6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参考资料参考资料被告主体能否改变自己以前的代理案件,法律制度简单,事实复杂,但案件过程中的一个问题,让我与审理此案的法院或承办法官产生分歧,回想起来值得深思。本人担任法律顾问的路桥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因爆破作业导致附近一农村民居房屋受损,房屋所有人以该公司当地工程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部赔偿他房子的损失。在一审过程中,项目部始终处于诉讼活动中,一审法院未向公司送达任何诉讼文书。一审判决后,原告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同意了原告的鉴定请求,并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调解无果后,中院以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直接向该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到目前为止,我介入了此案。向该公司项目部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指出,由于原告起诉的是该公司项目部而不是该公司,法院通知该公司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坚持要求该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出于对法院的尊重,也为了便于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意见,我还是按时到庭了。审判开始后,我重申了前述意见。合议庭立即休庭评议后,我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被告。我立即要求合议庭明确支持其决定的具体法律条文。遗憾的是,合议庭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强行开庭。我不得不向合议庭声明,如果法院坚持认为诉讼中可以变更被告,那么公司既没有收到法院关于变更被告的裁定书,也没有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继续审理本案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这名代理人也将退出审理。无奈之下,合议庭向该公司送达相关文书后宣布开庭。这是我第一次与案件合议庭对质。我开始怀疑合议庭对这个程序问题的态度。按照法官目前的级别,他们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更何况这个案子已经发回重审了。一定有原因!于是我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整个过程,当我把目光定格在二审时原告为司法鉴定支付的近万元鉴定费上时,我仿佛找到了答案:原来,二审法官忽略了(应该是)注意到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即通知原告进行司法鉴定,后来发现鉴定结论早已出来了。如果再审案件的合议庭让原告再起诉公司,其支付的鉴定费只能由自己承担,这不是二审法官希望看到的。想到这一节,我对本案合议庭的做法有了一点了解。事实上,就本案而言,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很有可能也由公司承担。如果我坚持要求原告重新起诉,对公司利益没有多大实际帮助,而且有点损人不利己的味道。不过,我想看看本案的法官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他们的观点,消除这一法律程序障碍。很快,法院确实送来了变更被告的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开庭时,我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无权请求变更诉讼主体,法院也无权变更诉讼主体。因此,法院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不出庭应诉。这是我第二次与该案合议庭对质。大约20天后,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说:他们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希望我去法院讨个说法。到了法院后,他们找到的依据竟然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主编的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后来,经过与审判长充分沟通(在法官办公室),法官证实了我的猜测。经过这起案件,说明了一个实践规律:法官坚持的不一定正确,正确的也不一定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