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回答主要问题,请先指定两个时间点:
https://www.zhucesz.com/市XX区飞天体育用品销售中心成立日期,到底晚于贵公司成立日期,还是早于?
2、XX市XX区飞天体育用品销售中心成立日期是晚于您的商标申请日期还是早于您的商标申请日期?
如果以上两点早于,那么很难说对方有主观恶意,因为当时你的公司和商标都不存在,也不存在所谓的恶意竞争。
不过,转机来了,请注意:
如果第一点较早,第二点较晚,则需要细分两种情况:
a.对方有自己的其他商标,公司名称不作为商标标识含义;
B.对方使用的商标和公司名称相同。
在细分项a项下,由于对方的公司名称在您之前且未被显著使用(商标标识意义上),您无权主张对方是恶意竞争。
在B细分项下,对方注册并规范使用(即不高亮)公司名称是合法的;但对方使用的商标与你的注册商标一致。且晚于你商标的备案日,你不能主张商标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你有权主张对方停止商标侵权,即停止使用这个字面名称--但起诉其变更名称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但法院会判令对方规范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即不得突出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即对方必须使用另一个商标。
第一点晚于第二点,可以同时主张商标侵权,责令对方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因为都在你后面,经营范围是一样的,要避免。
主体披露的信息太少,无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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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根据主体提供的信息,如果你公司注册时间早于2012年,且商标申请确为2012年,则:
如果对方乖乖地不突出使用飞天字样,而是有自己的商标,那么商标侵权就不成立。但你可以主张不正当竞争,但前提是你公司的业务足够大,商标足够驰名,否则很难证明对方有主观恶意;
如果对方也明目张胆地使用飞天二字作为商标,那么你可以起诉他们商标侵权,甚至可以主张对方更改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