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创办企业的良好开端就是要有一个好的企业名称。一个好的企业名称具有巨大的潜力,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但是,在给企业取名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有些字和词不能用在企业的名义上。那么,企业名称不能包含哪些内容呢?现在,就跟着企名网小编一探究竟吧。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等,规则要求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限制性规则方面,《规则》要求,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使用法人简称或者具体称谓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其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越其设立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股权转让和交换,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新老股东共同签署。
5.变更后的股东为夫妻的,需签署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字盖章)
2.委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新法人签字盖章)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注册审核表
7.营业执照核发备案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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